《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篇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方式約定。”
長期以來,圍繞小區內規劃建設的汽車停車位,車庫的歸屬和使用問題一直是業主與開發商爭議的焦點,給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帶來困擾。《物權法》的頒布實施,對小區內車位、車庫的歸屬、取得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方式約定。”開發商(當事人一方)符合規劃,在小區內建設的汽車停車位、車庫在經過產權界定獲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銷售許可證后,即可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方式與有需求的業主約定使用權。業主只有在交納了購置費用或者租金與開發商簽訂購買或租憑協議后,才能取得車位、車庫的合法使用權。否則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有和使用車位、車庫都是違法行為。